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蚌政办﹝2020﹞7号),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制定了蚌埠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蚌埠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蚌政办﹝2020﹞7号),加强蚌埠市知识产权奖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建设。具体为: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
对当年申请PCT的企业,在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2、对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以及前10年的年费补助。
年费补助系指发明专利寿命周期的前10年,一般按年度予以补助。
(二)促进代理服务业发展。
1、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地址在我市的发明专利,每获授权一件给予代理机构1000元奖励;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累计达100件、200件以上的,另行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2、对当年代理申请人地址在我市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成功获得注册500件、10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三)实施质量提升工程。
1、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被认定为省发明专利百强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项目申报前须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推荐。
(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原则上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近两年年均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原则上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近两年年均发明专利申请量15件以上。申报前须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实行择优推荐。
2、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原则上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近两年年均发明专利申请量15件以上;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原则上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近两年年均发明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申报前须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实行择优推荐。
(五)夯实知识产权发展基础。
1、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推荐。
2、对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原则上应拥有有效注册商标5件以上,或近两年商标申请量10件以上;申报前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实行择优推荐。
3、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原则上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年均发明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申报前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实行择优推荐。
4、对确定为省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5万元补助。
申报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推荐。
(六)支持服务平台建设。
1、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TISC(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3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强化国家专利技术(蚌埠)展示交易中心运营功能,每年给予3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
(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原则上应拥有有效注册商标10件以上,或近两年商标申请量20件以上。申报前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或推荐。
2、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并有效使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一般应有一定的出口实绩,申请前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推荐。
3、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管理团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前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推荐。
4、对专利权人涉外维 权,给予维 权诉讼费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国内维 权,给予维 权诉讼费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 权和国内维 权,在胜诉后给予补助。
5、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补助。
鼓励企业为高价值专利购买保险,保险机构应将提供的专利保险险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应事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经认定属高价值专利且在已备案专利保险险种范围的,可按年度给予补助。
(八)加强发明专利维护。
1、对县(区)确定的专利服务机构有效托管发明专利达到100件、3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专利服务机构2万元、6万元、10万元资助。
有效托管是指在专利状态监控、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年费代缴、技术转让、专利挖掘、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且取得明显成效的行为;县区确定的专利托管机构应事先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对企业引进市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的,经认定每新增一件给予1万元补助,分三年按5000元、2000元、3000元分期兑现。
企业引进市外发明专利,应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当年引进量累计达5件以上的,应将引进计划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按净增量给予补助。
(九)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融合。
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 款的,给予贴息贴费补助,实施风险补偿制度。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对评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试点学校的,分别给予学校15万元、10万元补助;当年评定为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给予学校6万元、4万元补助。
2、对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核或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本市工作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奖励。
3、鼓励各类组织成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专员队伍,知识产权专员为所在单位每注册1件商标,奖励200元;每申请1件发明专利,奖励200元;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400元。
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中所设定的申报条件,作为项目申请奖补应具备的条件,不作为项目申报条件。
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核或推荐的,原则上不予奖补。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知识产权奖补项目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二)审核。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复核。
(三)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拨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企业或申请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有严重违法违纪记录的;
(三)企业或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合给予奖补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与《蚌埠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配套使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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