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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扶持政策及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20年08月07日来源:世纪恒程

关于印发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

扶持政策及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经2020年5月22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发展政策》《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扶持政策》《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
和建筑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发展,支持区内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
3.设立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其中:产业转型升级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并购重组;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电子信息及集成电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公共安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领域。
(二)事后奖补
4.优秀企业奖励。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5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30亿元的不超过10名;年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名)当年薪资收入的5%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推进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1)对当年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并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装备、成套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仓储物流设备、节能环保设备、信息化投资(含软件、服务器、交换机)等年度投资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8%、10%、12%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自动化装备、工业机器人、节能环保设备、软件、服务器、交换机的,再按当年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并按照企业完成的经济指标予以择优奖补。
7.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产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含软件),当年产品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收入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单个企业新增采购额计算方式:上年采购额×(当年采购额增幅-采购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主导企业引进培育配套企业。对主导企业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配套企业,经认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8.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政府质量奖、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安全发展。对当年首次获得三级、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10.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区“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支持建筑业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
12.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3.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发展。对当年新落户开发区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落户开发区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落户开发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安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套表平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4.支持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黄山杯”、“琥珀杯”、“庐州杯”的建筑企业分公司,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三、附则
15.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16.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7.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18.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
二、扶持政策
第一条 项目落户奖。对2020年内新注册、落户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2020年起连续3年按照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的奖励)。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分别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个人薪资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多种方式开展促消费活动,从纳入统计、上台阶等方面给予企业政策资金支持。
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服务业企业(不含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并产生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金额奖励和离岸执行金额奖励不重复享受,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开发区内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主辅分离。对区内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服务业企业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经开发区推荐并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农家乐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缴纳税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当年采购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分别按照开发区科技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执行。
第八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的补贴。单个项目费用发生金额须在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三、附则
1.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
3.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科技部火炬系统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其中通过高企贷获得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其它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政策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4.瞪羚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且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增长20%以上的,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并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每家30万元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助。在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缴纳税收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3年。
7.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获批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的企业,开发区给予相应配套资金补助。
8.新建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9.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0.技术合同交易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11.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且科技成果对企业产品有核心支撑作用的,按产品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水平
12.知识产权定额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5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美国、欧洲、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给予每件1万元、获得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8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且该企业需获得高校、科研院所同意;(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
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知识产权零突破及有效持有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企业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件、50件、10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14.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5.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16.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7.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奖励。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
18.商标及地理标志奖励。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配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起草标准及对标达标奖励。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的对标达标企业,给予每项标准10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0.5万元。以上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2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附则
23.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4.本政策中第7条款为承接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区级配套政策,随省级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与省级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5.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6.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奖励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27.本政策由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8.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农业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3.本政策扶持的项目须符合空港发展规划和开发区农业规划。
二、扶持政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甲级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质量及品牌建设
4.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简称“三品”)证书的单位,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证书到期后换证成功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与1万元、2万元、2.5万元的奖补。
5.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在市级奖补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建立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单位,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区内农林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建立农业技术研发中心或检测中心并实际运营的,经认定后给予农林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特色农业奖补
10.对新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达200亩(含)以上,在产地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每亩300元、400元、500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对新建樱桃、火龙果、瓜蒌及蓝莓等特色农产品集中连片净面积达300亩(含)以上,给予每亩300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设施农业奖补
12.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含)以上、不足150亩的,给予每亩2500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含)以上的,先申报市级奖补,符合市级奖补条件未获市级奖补的,按2500元/亩标准申报区级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60万元,市、区奖补不叠加享受。
13.对在农业规划区域内新建净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8000平方米,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食用菌、石斛、中药材及花卉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项目基地,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农业规划区域内新建净面积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辅助设施齐全的,先申报市级奖补,符合市级奖补条件未获市级奖补的,按80元/平方米标准申报区级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级奖补不叠加享受。
1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对新增用于生鲜果蔬等产地农产品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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